一名回乡投资的商人因刑事诉讼被拘留86天。 16年后,他被无罪释放,并寻求国家赔偿和赔偿690万多元。

一名回乡投资的商人因刑事诉讼被拘留86天。 16年后,他被无罪释放,并寻求国家赔偿和赔偿690万多元。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河南商人陈树发花了16年时间等待无罪释放。 2005年,河南省南阳市的陈书发(54岁)在陕西省西安市的一个城市基础设施开发项目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今年,汝南县委、县政府来西安招商引资,陈树发决定回到家乡,投资汝河生态治理。陈树发称,他与汝南县就汝河生态治理项目达成一致时,汝南县没有支付工程费用,而是按照约定通过招拍挂程序向陈树发的西安东湖公司提供380亩住宅开发用地。随后,陈树发与多家公司签署了联合开发协议。由于此次联合开发,陈树发先生被2009年6月至12月因“逃税”罪被拘留。后来,由于罪名无法证实,当地政府声称陈树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再次被拘留。他总共被拘留了86天。 2011年11月30日,陈树发被汝南县人民法院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免予刑事制裁。 2025年8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近日,陈书发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1月8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信访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就国家赔偿案与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了接触,案件其余情况不便公开。 ▲陈树发回乡投资后被拘留86天是刑事案件。照片中显示的是手铐。资料图:商人回乡投资,被拘留86天。根据相关裁定,2005年10月11日,陈树发与汝南县政府签订了《汝南县护城河综合生态环境开发治理项目协议》。 2006年1月16日,签署了《项目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相关协议,当时陈树发与汝南县政府约定,汝南县政府将王家巷以北约610亩土地作为陈树发东湖公司潞河综合治理项目的投资收益,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如果东湖公司将这块土地退市,并用拍卖土地的收益进行补偿,汝南县人民政府将能够降低汝河马的成本。管理项目。您将不再需要为您的工作付费。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汝南县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扣除或减免。例外情况包括土地转让税以及随后的房地产开发税和销售交易税。经汝南县政府调整,免征与本项目相关的城市建设补贴和所得税,按2%征收建筑业企业税。随后,陈树发获得了38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他与杜、福、方等公司共同发展了这些联系。合资及联合开发协议规定,东湖公司将参与现有基础设施和土地,合资公司根据东湖公司的计划投资建设并参股,东湖公司固定收益,双方共同开发该项目。东湖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东湖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开发建设所需的相关环保、人防、规划、消防、围墙改造、文化财产等手续,费用由东湖公司承担。在一些交易中,东湖公司约定的固定收益在每亩15万至4元不等。 55000元起。 2009年6月至12月,陈树发因涉嫌“逃税”被刑事拘留。随后,在罪名无法证实的情况下,他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再次被捕,共被拘留86天。 ▲2011年11月30日,汝南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2011年11月30日,陈树发被汝南县人民法院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免予刑事制裁。联合开发或“非法转让”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东湖公司取得汝南县汝河江老路两侧380亩土地使用权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为谋取利益,未经许可,通过合资、联合开发的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转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符合该条件的房地产不得出售。东光公司与合资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时,并无土地开发投资。按照规定,其股权金额甚至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5%。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出让管理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受赠和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房屋建设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让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本案中,东湖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固定收益,并与对方合作建设房屋。东湖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以签订合资合同为由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利。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陈书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免除刑事处罚。陈树发随后发出长篇呼吁。陈树发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认定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只是法律、行政法规,而不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下级法院依据的是《河南省城市国土使用权出让管理条例》,该条例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诉讼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仅获得固定利润的,应当不得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此,在合资开发土地的过程中,判断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获得一定的利润”。东湖签订的《联合合作协议》虽然使用了“固定收益”一词,但从协议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来看,规定了针对东湖的各种责任和惩罚措施。若您未履行相应责任,给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您需双倍赔偿损失。陈树发还提出,东湖公司提取大部分房屋销售利润,并同意提取合作伙伴销售额的50%,直至达到应缴金额。如果合作开发的房子不卖掉,东湖的收入就没有保障。陈生16年后被无罪释放的胡法仍在上诉。 2021年11月24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将于2022年7月20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判决,推翻了2011年法院判决,宣告陈树发无罪。在新一审中,汝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东湖公司是否已完成总投资开发的25%,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按照出让土地面积计算金额,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点的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东湖公司“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风险”的问题,东湖公司在合作协议中规定,将负责办理所有土地使用手续和所有费用。ses将由公司承担。东湖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开发建设所需的相关环保、人防、规划、消防、围墙改造、文化财产等手续,费用由东湖公司承担。东湖公司负责三处土地接驳、一处土地平整及周边环境建设。您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只赚取固定金额的利润。法院在新判决中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土地使用权发行或者入股,是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投资入股,同时保留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并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行为人不会丧失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钍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仅为一次,之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不再发生关系。本案中,相关土地使用权仍在东湖公司名下,法律并未禁止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资、共同开发。 ▲2025年8月7日,朱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确认陈树发无罪。汝南县人民法院认定陈树发无罪后,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然而,2025年8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抗诉,并作出刑事裁定,确认陈树发无罪。这一次,1起长达6年的刑事案件终于落下帷幕。申请国家赔偿和报销690万元以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最终你受到了公正的判决。 “我应该按照法律和政策得到赔偿。”陈树发1月8日告诉记者,他近日向汝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拟定国家赔偿和恢复原状共计690万余元,其中侵犯原告人员自由赔偿40894.72元,精神损害赔偿160万元。庭审期间保释金29万元,暂附利息。 1053元 2009年7月から9月までの3本借用书で暂定的に360 西安东湖开发有限公司汝南项目部2006年至2008年财务会计账簿月南県人民法院の诉讼提起部门から陈书発さんに连络があり、近いうちにこの事件について话し合う会议を开催する予定だと述べた1月8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信访科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就国家赔偿事宜与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了联系。案件的其余部分不方便公开。红星新闻主编吴阳评论家广东杨冠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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